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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日期:2017-02-01 22:59:04  发布人:保卫处  浏览量:

关于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关于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在各部门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由本校正式人员做担保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1、各部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外来务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等师生集中的场所。

3、外来务工人员夜间不准随意留宿他人,携物出门时,应持本单位开具的持物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不准在校园内吵架,大声喧哗,甚至打架斗殴,结伙闹事,纠缠女学生。

5、外来务工人员未满十六周岁,一律不准在校内务工。

6、外来务工人员非因工作伤、亡与学校无任何责任。

7、外来务工人员入校工作时须交纳治安风险抵押金叁佰元。凡属正常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者,风险抵押金退还本人;凡在校工作期间,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辞退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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