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档案室等教学、科研和办公场所和餐厅、公共浴室、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管部门一把手负责,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人担任安全员,负责各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和监督教学办公场所的安全防范情况,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各部位安全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值班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 以下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机械防范设施:
㈠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场所的一楼。
㈡值班室、收发室。
㈢重要的办公室。
㈣实验室、计算机房、电教室、财务室。
㈤机要室、图书馆、档案室。
㈥其它必须安装的部位。
第七条 以下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列入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报警器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㈠重要的办公室。
㈡重要的实验室。
㈢计算机房(3台以上计算机)、电教室。
㈣财务室。
㈤图书馆、档案室。
㈥其它重要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
第八条 任何人进入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秩序,爱惜学校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学校设备、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不得在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内举行文娱活动。
第十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严禁在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进行烧电焊等明火作业,经批准作业时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实验仪器等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第十二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 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和法制教育,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㈡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㈢安排本部门日常安全防范和节假日值班等工作。
㈣管理本部门的机械防范和技术防范设备和设施,贵重设备、大批量计算机入室前应主动向保卫处报告,听取保卫处的安全防范建议。
㈤负责保管本部门 配备的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
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处理不过夜。
㈦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㈡离开工作场所应随手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火源、水源,锁好抽屉、文件柜、保险柜。
㈢妥善保管钥匙、密码、口令、数据及文件资料。
㈣妥善保管本部门配备的机械和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和室内消防设施、器材。
㈤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等有价票证。
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㈦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提供情况,协助查处。
第十四条 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按时开放和关闭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按规定关窗锁门,非工作时间一般禁止任何校外人员进入,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告保卫处;校内人员进入需经登记并交验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件。
㈡关闭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前实行清场制度,即在下班下课或活动结束后对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巡视,确保安全。
㈢对进入教学楼、办公楼等需凭证出入的部位和场所的人员进行登记、盘查,凡携带、搬运办公物品、设备设施进出均应点验登记,凭相应证件放行。
㈣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及未成年人进入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
㈤提高警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协查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主要的教学办公及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㈠凡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出入,学生仅限上课时出入。非学校师生员工确因有事要凭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出入。节假日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要登记出入。
㈡中午、下午、晚上下班下课后,管理人员应逐一清理闲散人员,检查安全情况,锁好门窗,并认真登记。每晚下课以后,保卫处派人员协同管理人员做清理检查工作,管理人员要按时开关门。
㈢需要加班加点的部门和人员应提前在管理室登记备案。
㈣房屋管理人员每日应检查门窗、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保卫处每周检查门窗,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安全情况。
㈤不经批准严禁带入或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
㈥办公物品进出应点验登记,凭相应证件放行。
第十六条 图书馆、档案室、计算机房的安全管理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㈠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制订和实施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办法。
㈡库房、机房内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㈢库房、机房内禁止抽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和容易引起电热(如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等)的电器等设备。
㈣库房、机房内应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㈤库房、机房钥匙专人保管,重要文件资料、档案应入保险柜,重要数据做好保密措施和及时备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重要的办公室”是指学校校级和二级部门的党和行政机关领导的办公室、学校机关办公室、机要室和其它涉密办公室,“重点实验室”指我校重点建设学科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