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责任到人。
第四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㈡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㈢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㈣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㈤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㈥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领取,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保管部门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七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