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我院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学院雇用的临时工和在院内从事建筑、餐饮、服务、家庭保姆等活动的人员。)均为暂住人员。
第二条
暂住在教职工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薄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并到院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三条
暂住在学院各部门或者施工工地的,由部门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审领暂住证,并到院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四条
暂住在家属院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到院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拖延或拒不办理上述手续者,无论发生任何问题,一切后果由房主承担。
第五条
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第六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㈢遇有查验证件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㈣不得使用假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
㈤不得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或窝藏赃物,包庇犯罪分子;
㈥不得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它违法行为;
㈦离开学院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各种证件。
第七条
违犯上述规定者,由学院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离院或其它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